襄陽市國有企業貫徹落實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動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強化決策監督,防範決策風險,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央《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和《湖北省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市國資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的原則。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内規章制度以及企業相關規定,保證決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規。

(二)科學決策的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科學方法,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有效防範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的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三)權限決策的原則。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必須按照規定或授予的職責和權限進行。企業黨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進行決策。

(四)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發揮每個參與決策人員的作用,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涉及職工群衆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職工群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決策範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黨規黨紀,應當由國有企業黨委(總支、支部)、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濟責任制的制定和調整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三)企業資産損失核銷、重大資産處置、國有産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繳納國家稅費及國有資本收益等重大資産(産權)管理事項;

(四)企業年度生産經營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财務預決算、從事高風險經營,以及内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及廢除等重大生産經營管理事項;

(五)企業改制重組、兼并、破産、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國(境)外注冊企業、投資參股、重大收購、設立基金、發行債券、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國有産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六)企業業績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的重大決策;

(八)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重大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國有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和重要獎懲事項。主要包括:

(一)負責管理的領導人員選拔具體标準的制定;

(二)對企業中層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重大項目負責人和重要管理崗位人員),以及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選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參股公司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财務負責人;

(四)企業領導人員後備人選的确定;

(五)企業中層經營管理人員、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重要獎懲以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定與獎勵;

(六)向上級提出的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人選的選拔任用建議或推薦意見;

(七)高級技術、管理和技能專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國有企業資産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産裝備、技術狀況等産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二)企業重大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三)企業計劃外追加投資規模及項目;

(四)企業應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的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五)企業重大、關鍵性的設備引進和重要物資采購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項目以及重大技術改造、引進事項;

(六)企業重大工程承(發)包項目,重大國内(際)合作項目;

(七)企業新産品開發、重大銷售合同、新産品價格确定等事項;

(八)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是指超過由國有企業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業年度預算内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企業較大額度的預算外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企業較大額度的非生産性資金使用,以及對外大額捐贈、贊助;

(四)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決策形式

第八條  企業“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主要采取黨委(總支、支部)會議、董事會會議、經理辦公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經集體研究作出決策。

第九條  黨委(總支、支部)會議由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黨委(總支、支部)委員參加。必要時可召開黨委(總支、支部)擴大會議,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有關部門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成員參加,其他相關領導人員、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黨委(總支、支部)書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經理辦公會議由經理或經理委托的副經理召集和主持,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列席會議,其他相關領導人員、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黨政聯席會議由黨委(總支、支部)書記主持,黨政領導成員參加,其他相關領導人員、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第十條  決策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投票票決等表決方式。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醞釀決策

1、确定議題。由企業領導人員直接提出或由企業職能部門、下屬企業提出決策議題,經分管領導審核,報董事長、經理或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同意列為議題。

股份制企業需經董事會研究的議題,由董事會辦公室(或董事會秘書)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見彙總後,由董事長确定。需經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的議題,由經理辦公室提前征集經理班子成員意見彙總後,由經理确定。

2、調查論證。議題确定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下屬企業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讨論方案。重大投資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組織相關委員會、領導小組或咨詢專家、法律顧問,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風險評估,并形成論證評估報告。

3、充分協商。黨政主要領導之間、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之間應當對提交會議的“三重一大”事項進行溝通和磋商。黨政主要領導未溝通或雖經溝通但未達成原則意見的重大事項,不得上會研究。

4、征求意見。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提前告知企業黨委(總支、支部)、監事會和紀檢監察部門,聽取相關意見。特别重要的事項應當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及關系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通過職代會或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衆的意見和建議。

(二)集體決策

1)提交決策材料。決定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應提交決策材料。包括決策方案及說明材料、調研報告、科學論證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關決策材料在不洩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會前送參會人員閱研。

2)通知與會。會前應向與會人員發出正式通知。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有關決策機構成員參加方可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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