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報裝工程業務管理規定
(以下内容摘自〈襄樊供水總公司供水報裝工程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城市供水報裝工程業務管理範圍:用戶總表報裝、用戶戶表報裝、原有總表進行戶表改造、用戶水表增減容、用戶臨時用水報裝及用戶管網增容改造。
   第二條 報裝辦公室是集團公司城市供水報裝工程業務的主管部門,所有供水報裝工程業務均按“一個标準對外、一站式服務”的原則,由報裝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辦理。
   第三條 城市供水報裝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襄樊供水總公司安裝技術規範》,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安全生産法規和《襄樊供水總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确保工程質量、确保安全生産和文明施工。
   第四條 城市供水報裝工程必須嚴格履行供水服務承諾。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給排水技術規範,滿足城市供水服務壓力标準:城市中心管網壓力達到0.16Mpa,管網末梢壓力達到.014Mpa。對符合城市供水服務壓力标準區域的用戶生活用水報裝必須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出戶”,對超出城市供水服務壓力标準的高層建築用水報裝,要求用戶安裝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章       供水報裝業務辦理
   第五條 供水報裝程序:用戶申請-确認用戶是否存在欠費-分類、組織、現場勘察-設計施工方案、編制工程預算-審核、批準施工方案和工程預算-簽訂供水及相關合同-用戶交費-安排工程施工-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工程費用結算-資料存檔。
   第六條 用戶申請供水報裝需攜帶相關證件和資料(個人用戶需提供身份證、房産證、單位或居委會證明。單位用戶需提供單位證明。新建項目需提供土地規劃圖、給水系統設計圖、消防系統設計圖),填寫《用戶用水報裝申請表》,經集團售水營銷部确認用戶原貿易結算水表不欠費并由轄區營業所簽字、蓋章後,報裝辦方可受理,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後受理。
   第七條 需納入編制工程預算的工程項目:總表報裝、新戶表報裝、臨時用水報裝、管網增容改造均統一執行2003《湖北省建築工程消耗定額及統一基價表》、2003《湖北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單位估價表》、2003《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及統一基價表》和《湖北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定額費用的調整依據省、市定額站相關文件精神辦理。
   第八條 原有總表進行戶表改造工程,嚴格執行市物價局2006年41号文件規定的收費标準(詳見服務公示承諾欄目内)。
   第九條 新建住宅項目報裝基建臨時用水的用戶,必須依照《襄樊市新建建設項目供水“一戶一表”實施細則》簽訂戶表安裝到戶協議。所有供水報裝工程用戶,必須依照《湖北省供水管理實施辦法》、《襄樊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實施細則》、《襄樊供水總公司供水報裝工程業務管理規定》簽訂供水合同。
   第十條 供水報裝工程業務辦理過程中需要供水公司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協議由報裝辦統一辦理或協調辦理。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違規辦理。施工單位與用戶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需報報裝辦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 非用戶因素、供水、施工等相關合同、協議的辦理時限為三個工作日。供水報裝工程涉及城市占道或破路的,要求用戶到市城管部門或交管部門辦理許可證,用戶相應手續齊全并按審批收費标準交納費用後,施工單位在三個工作日内組織安排施工,并按批準的計劃工期完成。
第十三條 在用戶報裝業務辦理中,發展部在設計方案應充分考慮用戶支管(納入城市管網管理的部分)的管徑與今後區域供水量增加的因素。因擴大管徑增加的工程量費用由總公司承擔。
第三章 供水報裝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供水報裝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審批的工程設計方案和相關技術規範組織施工、特殊情況變更設計,由施工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和變更方案,經報裝辦和發展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後執行,隐蔽工程必須認真做好記錄,經施工單位監理簽字認可後方可回填。
   第十六條 供水報裝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好服務工作,按施工協議保證工期,必須嚴格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做到安全有保證、施工安排有序,工完料盡場地清。對影響用戶環境和交通的施工項目在施工完成後要及時清理和按技術規範回填恢複。
   第十七條 供水報裝工程施工中技術性工作,高危險性工作和具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工人承擔。
   第十八條 供水報裝工程施工實行兩級工程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安排工程監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工程監理和管理。報裝辦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工程實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戶表改造和用戶管網增容改造,在停用或拆除原用戶貿易結算水表前施工單位必須報報裝辦并通知售水部及所在地營業收費處到現場與原用戶核實抄記原水表水量止碼,經售水部批準後方可拆除,。
 
第四章 供水報裝工程材料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用材由施工單位嚴格按報裝辦、發展部提出的技術要求和供水總公司招标指定的規格、型号和品牌的材料自行采購,具體要求由報裝辦和發展部提出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十一條 經營公司提供的報裝工程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标準要求、相關證書齊備。經集團公司組織招标确定的材料,嚴禁使用非招标廠商品牌的材料。所用貿易結算水表必須經技術監督局許可,“三證”俱全,使用前必須首檢并登記水表編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購買和安裝貿易結算水表。
第五章 供水報裝工程驗收移交
   第二十四條 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報裝辦根據施工方案和技術規範責成施工單位限期整改,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六章 供水報裝工程維修服務
   第二十五條 供水報裝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後,保質期為二年。用戶投訴接待管理,由調度中心(供水服務熱線)通知相關管理部門安排相關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七條 工程保質期後續維修服務,按管理維修服務職能劃分和産權界定分别處理。移交城網管理(用戶貿易結算表前)的維修服務由管網公司負責,戶表工程表後部分由戶表公司負責。産權屬用戶的管道維修,維修單位應向用戶說明産權關系,按用戶自願、合理收費的原則有償服務,維修材料由維修單位或用戶自購。
第七章 供水報裝工程收費結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用戶供水報裝工程收費由報裝辦統一辦理手續,由集團财務中心收取費用并出具收費發票。用戶總表報裝或增容改造涉及貿易結算表表後的管網工程或其它供水工程征求用戶同意後可由施工單位收費并出具發票。
第八章 施工單位資質審核管理
   第三十二條 供水報裝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具備建設部或省建設廳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和《建築業企業安全資格證書》,并按規定年檢合格。
   第三十三條 供水報裝工程施工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産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保證體系、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及事故處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供水報裝工程施工企業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産責任人和安全員必須按規定接受教育培訓(項目經理、安全員均持有從業資格證書且不少于4人),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高空作業人員、電工均不少于4人)。
第九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未嚴格執行本規定或違反本規定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單位及責任人,将根據情節處以經濟損失50%-150%或500元至200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同時追究行政責任或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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